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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 : 2019-04-30 16:30:45
内容分类 :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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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黑水院党发〔2015〕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二条  年满十八岁的在岗职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三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离退休同志申请入党,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借用或未落编的工作人员可以向现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五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院党委备案。

第六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七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院发展对象要集中参加省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院党委预审。

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经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院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院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院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院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厅机关党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院党委讨论决定后,经厅机关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院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支部。原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院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院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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